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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第2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扬州市温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玉珠、连菊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温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菊莲,马玉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2136号原告扬州市温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先荣。委托代理人梅生,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菊莲。被告马玉珠。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温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连菊莲、马玉珠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温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扬州市温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市温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彪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崔梦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