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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利州执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曾广乾与程德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广乾,程德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利州执字第790号申请执行人:曾广乾,男,汉族,生于1953年1月7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程德贤,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8日。本院(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2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程德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程德贤的银行存款586220.00元(其中本金570000.00元、案件受理费4750元、保全费3370执行费81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员  :李岩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程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