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利州执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曾广乾与程德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广乾,程德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利州执字第790号申请执行人:曾广乾,男,汉族,生于1953年1月7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程德贤,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8日。本院(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2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程德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程德贤的银行存款586220.00元(其中本金570000.00元、案件受理费4750元、保全费3370执行费81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员 :李岩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程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