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永瓯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永瓯民初字第294号原告:黄某,经商。委托代理人:郑凯,浙江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黄某申请撤诉,属合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徐晓林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植元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