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法民初字第025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法民初字第02584号原告张某某,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女,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渡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