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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法民初字第025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法民初字第02584号原告张某某,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女,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渡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