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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华商初字第010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伊湖支行与周华、钱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伊湖支行,周华,钱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华商初字第0103号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伊湖支行,住所地沭阳县青伊湖镇邮政局西侧。负责人陆静超,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俊堂。被告周华,居民。被告钱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1元,减半收取54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航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邱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