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华商初字第010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伊湖支行与周华、钱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伊湖支行,周华,钱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华商初字第0103号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伊湖支行,住所地沭阳县青伊湖镇邮政局西侧。负责人陆静超,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俊堂。被告周华,居民。被告钱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1元,减半收取54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航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邱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