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二鸭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李欣仪与李起军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仪,李起军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二鸭民初字第116号原告李欣仪,女,沈阳市沈河区初一学生,住沈阳市沈河区。法定监护人廖艳明,女,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李起军,男,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告李欣仪诉被告李起军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世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欣仪法定监护人廖艳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起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母亲廖艳明与被告于2001年9月3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李欣仪(2002年8月17日生)。因廖艳明与被告李起军感情破裂,2013年9月2日在二道江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约定,被告每月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000元,离婚后被告只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000元,尚欠子女抚养费10000元,原告监护人多次向被告索要子女抚养费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尚欠抚养费10000元并承担今后的子女抚养费。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监护人廖艳明与被告李起军于2001年9月3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李欣仪(2002年8月17日生)。因廖艳明与被告李起军感情破裂,2013年9月2日在二道江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婚生女李欣仪由廖艳明抚养,双方约定被告每月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000元,离婚后被告只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000元,尚欠子女抚养费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法定监护人廖艳明于被告李起军离婚后,被告李起军应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欣仪拖欠的子女抚养费10000元;被告李起军从2014年8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世林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尹红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