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璧法民初字第0347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张和勇与王香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和勇,王香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初字第03472号原告张和勇,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邹盛梅,重庆市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香亮,男,198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和勇与被告王香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和勇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香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和勇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和勇撤回对被告王香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张和勇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弋 柯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光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