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利州执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凡天国申请执行杨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凡天强,杨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利州执字第744号申请执行人:凡天强,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桂芝,女,汉族。本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桂芝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桂芝的银行存款26515元(其中本金26000元、诉讼费225元、执行费29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昝翅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程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