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金法民二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蒋辉与何雪强、珠海市金鹰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辉,何雪强,珠海市金鹰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金法民二初字第101号原告蒋辉,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大埠桥办事处新石村高峰组。被告何雪强,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黄金镇双灵村双灵,现下落不明。被告珠海市金鹰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联港工业区双林片区创业东路。法定代表人李国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辉诉被告何雪强、珠海市金鹰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蒋辉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芳瑜代理审判员 朱 全人民陪审员 张水金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黄秋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