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金初字第012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陈明顺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陈明顺,王风敏,鲁明军,高喜连,鲁建设,王玉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金初字第012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责人贺江勇,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顺,男,1958年4月4日生,汉族。被告王风敏,女,1964年4月7日生,汉族。被告鲁明军,男,1962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告高喜连,女,1964年6月4日生,汉族。被告鲁建设,男,1970年1月23日生,汉族。被告王玉贤,女,1966年11月23日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长葛支行”)诉被告陈明顺、王风梅、鲁明军、高喜连、鲁建设、王玉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农行长葛支行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对被告陈明顺、王风梅、鲁明军、高喜连、鲁建设、王玉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35元,减半收取121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翠琴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人民陪审员 陈 琦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燕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