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陆满华与东莞伟森塑化材料有限公司、东莞荣泰塑化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02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满华,东莞伟森塑化材料有限公司,东莞荣泰塑化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3、4号原告:陆满华,男。委托代理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舒静,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伟森塑化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茶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肇佳。委托代理人:汤镇涛,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健锋,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莞荣泰塑化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茶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超伦。委托代理人:汤镇涛,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健锋,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满华诉被告东莞伟森塑化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东莞荣泰塑化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案的过程中,原告陆满华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东莞伟森塑化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东莞荣泰塑化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满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满华撤回对被告东莞伟森塑化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东莞荣泰塑化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二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46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2300元,由原告负担,另退回原告2300元。审 判 长 程春华代理审判员 邹 越人民陪审员 彭浩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夏如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