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刑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熊宗国刑罚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4)岚刑执字第00004号罪犯熊宗国,男。2012年11月16日,本院作出了(2012)岚刑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熊宗国有期徒刑十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5日起至2022年11月4日止)。判决生效后,在送监执行中,岚皋县公安局以罪犯熊宗国身患严重疾病、不宜继续关押为由,建议本院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了(2013)岚刑执字第0000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熊宗国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3年4月2日起至2014年4月1日止)。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前,岚皋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本院出具了《关于熊宗国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建议继续对熊宗国进行社区矫正。经查,罪犯熊宗国患有高血压病三级(高危组),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决定将罪犯熊宗国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8月25日,岚皋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发出(2014)5号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认为本院委托对熊宗国病情进行诊断的医院,不属于陕西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要求予以纠正。本院认为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已经委托具有资质的医院对熊宗国所患疾病是否达到《罪犯保外就医伤残范围》规定的程度进行了体检并鉴定,鉴定结论表明熊宗国的病情达到了《罪犯保外就医伤残范围》规定的程度,故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将罪犯熊宗国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