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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克法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郭海岩申请执行孟凤琴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海岩,孟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克法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郭海岩。被执行人孟凤琴。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3)克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郭海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凤琴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完毕申请撤诉,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申请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3)克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毕士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德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