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横执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甘兵与彩丽电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兵,彩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横执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甘兵,男,汉族,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彩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丽如,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甘兵与被执行人彩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29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彩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5605.41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或冻结、扣划其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邹东强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