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莒大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莒南县润盛蔬菜专业合作社与崔芹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南县润盛蔬菜专业合作社,崔芹芹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莒大民初字第201号原告:莒南县润盛蔬菜专业合作社(润盛蔬菜),住所地:莒南县十字路镇官坊村。法定代表人:孙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金亮。委托代理人:刘景红,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芹芹,农村居民。原告润盛蔬菜与被告崔芹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盛蔬菜的委托代理人刘景红,被告崔芹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润盛蔬菜诉称,原告莒南县润盛蔬菜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崔芹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一份,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12年11月6日到2013年11月5日的土地承包费,共计73300元,被告于2013年9月20日写下的欠条一份证实,欠条中载明的承包期间是2012年11月6日到2013年11月5日,就是截至2013年11月5日,被告崔芹芹尚欠土地承包费733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特诉至法院以实现诉讼请求。被告崔芹芹辩称,承包费的数额对,时间是截至到2013年11月5日,欠款数额是733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崔芹芹承包原告润盛蔬菜土地用于种植苗木,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一份,被告崔芹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12年11月6日到2013年11月5日的土地承包费,截至2013年11月5日,被告崔芹芹尚欠土地承包费73300元。被告崔芹芹于2013年9月20日向原告润盛蔬菜出具欠条一张。后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双方方陈述、原告润盛蔬菜提交的被告崔芹芹出具的欠条一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一份所证实,并经本院庭审查证所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崔芹芹承包原告润盛蔬菜土地种植苗木,截至2013年11月5日,尚欠2012年11月6日到2013年11月5日期间的土地承包费733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润盛蔬菜要求被告崔芹芹支付土地承包费,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芹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莒南县润盛蔬菜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费73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3元,由被告崔芹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西峰代理审判员 徐雷健人民陪审员 薄夫向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纪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