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黄民初字第04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常四与余华艳、江阴市义朋运输有限公司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余某某,江阴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某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黄民初字第0477号原告常某,男,1976年4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学宏(特别授权)。被告余某某,男,1972年12月27日生,汉族。被告江阴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某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余某某、某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宋炳忠代理审判员 刘世浩人民陪审员 肖巧龙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堵亚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