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执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春雷,白玉娟,淄博新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14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256号。被执行人穆春雷。被执行人白玉娟。被执行人淄博新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联通路**号6甲。本院执行的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穆春雷、白玉娟、淄博新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商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