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审执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岳学文与史建平、李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学文,史建平,李红,柳州市红朗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审执字第110-1号申请执行人:岳学文。被执行人:史建平。被执行人:李红。被执行人:柳州市红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李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岳学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柳市民二终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6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史建平、李红、柳州市红朗经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红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潭中西路16号金都汇1栋1单元3-9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国存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卢春发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水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