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策民一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策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策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策民一初字第637号原告赵某,女,汉族,1988年9月22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5年12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经过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自己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均有和好意愿,愿意从新和好,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惠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柴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