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秭归执一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执一字第00278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被执行人谭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周某某的婚后财产周某某自愿放弃分割,婚后欠林文武的债务由谭某某负责偿还。谭某某未自觉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权利人周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谭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周某某400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秭归执一字第0027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钰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