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黄商初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黄伟苹与林力、苏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苹,林力,苏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商初字第1941号原告:黄伟苹。被告:林力。被告:苏美丽。本院于2014年7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伟苹与被告林力、苏美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0元,依法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黄伟苹负担。审 判 员 魏绪荣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王 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