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丹民二初字第0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天马铸锻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博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天马铸锻有限公司,马鞍山博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丹民二初字第00016-2号原告:马鞍山市天马铸锻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汪达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鞍山博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范学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天马铸锻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博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天马铸锻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天马铸锻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博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18元,合计36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天马铸锻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水根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芮康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