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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深圳赛意法微电子有限公司与蒋丽云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赛意法微电子有限公司,蒋丽云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710号原告深圳赛意法微电子有限公司,桃花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618828686。法定代表人Jean-MarcCHERY。委托代理人廖名宗,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秀雯,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丽云,女,汉族,1984年10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国强,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指派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指派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04年5月3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三、员工工资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情况:原告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被告上个月的工资。原告提交了申请人2011年12月至2014年3月期间的工资单、银行转账记录,工资单和银行转账记录所记载的实发工资金额与银行转账记录一致,可以认定被告的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倒班津贴、全勤奖、加班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水电津贴、特别奖、双薪按月发放等栏目。除加班工资等非固定发放的项目外,被告每月固定应发工资金额为2363.33元。被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924.63元。四、欠付加班工资情况:被告提出仲裁申诉后,原告补发了被告离职前两年的加班工资4698.43元。五、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25510.1元。被告以原告拖欠加班工资等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而事实上原告确实欠付被告加班工资,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被告劳动报酬的违法情形,被告有权以此为由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原告应当承担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原告没有对劳动仲裁机构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提出异议,本院对劳动仲裁机构计算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予以准照。原告主张无须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六、欠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数额:217.31元。原告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其数不应包含加班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中,被告未休年休假天数为1天,原告每月固定发放被告的工资项目之和2363.33元应作为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基数,计得被告未休年休假工资应为217.31元(2363.33÷21.75×1×200%)。原告主张无须支付被告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部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七、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4)762号。八、仲裁请求:原告支付被告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双薪及奖金、扣除的全勤奖、扣除1天的工资等项。九、仲裁结果:一、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510.1元;二、原告支付被告未休年休假工资360.89元;三、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十、诉讼请求:1、无须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510.1元;2、无须支付被告未休年休假工资360.89元。判决结果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赛意法微电子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被告蒋丽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510.1元。二、原告深圳赛意法微电子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被告蒋丽云2**.31元。以上一至二项款项,原告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深圳赛意法微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赖国庆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永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