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黎明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芭莎视觉摄影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芭莎视觉摄影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371号原告:黎明。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芭莎视觉摄影店,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号光谷天地F3-141及*****号。个体工商户业主:阙华侨。原告黎明与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芭莎视觉摄影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黎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黎明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黎明负担(经审批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琼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