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滦民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何振友诉唐山华育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振友,唐山华育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德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滦民初字第539号原告何振友。委托代理人张胜利。被告唐山华育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胜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超,该公司员工。第三人承德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福林,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立群、刘浩然。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振友与被告唐山华育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承德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振友自愿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振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何振友负担。审判员 卜云东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庆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