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晃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程捷与湖南省第三工程公司怀化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捷,湖南省第三工程公司怀化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晃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程捷,男,1960年6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秀芬,女,1962年5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公司怀化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世红,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公司怀化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公司怀化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09737.76元(其中含本金18000元、利息7734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9872.76元、案件受理费3000元、执行费1523元),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程捷申请执行的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怀中民一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英军审判员 杨建清审判员 陆望秋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玉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