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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民初字第0710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雪梅与被告倪江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梅,倪江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7103号原告李雪梅,女,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倪江涛,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梅诉被告倪江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梅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雪梅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李雪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花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胡君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