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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执字第149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1492-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李某乙,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李某丙,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李某丁,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李某戊,男,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经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民初字第6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