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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中刑执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李典高强奸、猥亵儿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典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802号罪犯李典高,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出(2011)新法刑初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典高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被告人李典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1)娄中刑一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李典高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李典高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典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李典高共有奖励分83.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典高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典高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6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审 判 员  肖 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