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平法民二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诉黎某、黎某珍、赖某某、易某某、谢某某、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黎某,黎某珍,赖某某,易某某,谢某某,何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平法民二初字第9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负责人:林海松。委托代理人谢柏兴,该支行资产保全员。委托代理人张捷斌,该支行贷后管理员。被告黎某,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黎某珍,女,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赖某某,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易某某,女,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谢某某,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何某某,女,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诉被告黎某、黎某某、赖某某、易某某、谢某某、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迟宝良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林彩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