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滦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戴凤英与被告刘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凤英,刘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双滦民初字第909号原告戴凤英,女,196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滦区。委托代理人杨秀成,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利,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同原告。原告戴凤英与被告刘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明昌独任审判,2014年7月1日至同年8月15日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同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凤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秀成与被告刘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凤英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3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感情一般,婚后无子女。近三年来,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对原告子女进行威胁。原告整天提心吊胆,没有安全感。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并无和好可能,为了切实维护原告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债务20000.00元由原告偿还;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利辩称,被告对原告没有实施家庭暴力,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双方产生矛盾是因原告要把原、被告新建的房子过户给孙子,被告不同意引起的。经审理查明,原告戴凤英与被告刘利相识五年后,于2009年3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没有共同生育子女,但双方感情较好。婚后,刘利在酒后对戴凤英有过打骂行为。近一年来,戴凤英与刘利因新建房屋是否过户给孙子的问题产生矛盾,今年6月2日凌晨双方又因此发生吵打,戴凤英因此离家单住,并于当月2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刘利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诉前调解回执》、《保证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有关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戴凤英与被告刘利婚前相识时间较长,建立了较为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只是近一年因新建房屋是否过户给孙子的问题产生矛盾,据此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尚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戴凤英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扶助,加深感情,共同创建美好和谐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戴凤英与被告刘利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戴凤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明昌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栾云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