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民一终字第02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鲁先英、安徽信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先英,安徽信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合民一终字第021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鲁先英,无业。委托代理人:王树林,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辉,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信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131号,组织机构代码77114332-5。法定代表人:何章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云青。委托代理人:宁会。上诉人曹先英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1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7日,曹先英进入安徽信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旺公司)“信旺华府骏苑”小区物业(一期)从事保洁员工作。2012年3月12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曹先英在信旺公司从事保洁员岗位,合同期自2012年2月8日至2014年2月7日,曹先英工资为1010元/月,信旺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曹先英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中曹先英实际每周工作6天,每天不超过8小时,曹先英每月实际工资为1480元,包括信旺公司每月支付曹先英的加班工资190元。2014年1月,曹先英受伤住院,之后未上班。2014年3月18日,曹先英向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作出包仲不字(2014)第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曹先英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曹先英不服,遂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信旺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6280元、加班工资14144元、逾期不支付加班费的赔偿金14144元、带薪年休假工资1360元。另查明:在二审诉讼过程中,鲁先英对原审判决第一项关于加班费1560.5元的认定无异议。原审审理后认为:曹先英出生于1958年8月1日,至2012年2月7日其到信旺公司工作时,已满53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虽于2012年3月12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但双方的纠纷应按劳务关系处理,故对曹先英要求信旺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逾期不支付加班费的赔偿金及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曹先英月工资为1280元(1480元-190元),其每周休息日加班一天,信旺公司应支付其加班工资6120.5元(1280元/月÷21.75天×52天×2年),扣除信旺公司已支付的加班费4560元(190元/月×12个月×2年),尚欠1560.5元。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安徽信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鲁先英加班工资1560.5元;二、驳回鲁先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105元,鲁先英负担100元,安徽信旺物业管理有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元。上诉人曹先英上诉称:本人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而本人至今仍未领取养老金,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我方原审诉请。被上诉人信旺公司二审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曹先英于2012年2月7日至信旺公司工作时,已满53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原审认定双方之间产生的争议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并无不当。曹先英上诉主张信旺公司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逾期不支付加班费的赔偿金及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鲁先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 思审判员 吕爱来审判员 欧 健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丁宇琪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