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襄阳中执他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刘载文、刘载平与龚国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载文,刘载平,龚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阳中执他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刘载文申请执行人刘载平被执行人龚国强刘载文、刘载平与龚国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刑监一再终字第000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载文、刘载平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龚国强住所地在襄阳市襄州区。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刑监一再终字第000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赔偿部分指定襄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执行实施处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襄州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浦长军审判员  文丹丹审判员  李剑波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龚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