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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封民初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莉、封丘县盛达复合肥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莉,封丘县盛达复合肥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封民初字第00851号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海彦杨,该单位陈桥信用社主任。被告崔莉,女,汉族,1983年11月24日出生,住封丘县王村乡周王村四组。被告封丘县盛达复合肥厂,住址:封丘县黄德镇蒋村,法定代表人:王高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崔莉、封丘县盛达复合肥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崔莉、封丘县盛达复合肥厂的起诉。审判长  刘玉敏审判员  石 欣陪审员  班广友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鲍玉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