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三法沥民一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朱启源与邓满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三法沥民一初字第515号原告朱启源,男,汉族,1977年8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朱继良,广东必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伟雄。被告邓满洪,男,汉族,1966年1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启源诉被告邓满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8月13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原告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但原告没有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钟凤媚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