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白瑞忠诉马占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瑞忠,马占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333号原告白瑞忠。被告马占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瑞忠诉被告马占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瑞忠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瑞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瑞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月鹏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 崔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