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新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与陈玉量、黄爱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量,黄爱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277号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南延线大源组团。法定代表人邓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显聪,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付少杰,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陈玉量,男,汉族,1964年5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黄爱飞,女,汉族,1966年9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理37经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玉量、黄爱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因各方当事人自愿和解,故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陈玉量、黄爱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玉量、黄爱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9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990元,由原告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王 静人民陪审员 叶碧云人民陪审员 张小岚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