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绍新民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章菊敏与王梅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菊敏,王梅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新民初字第929号原告:章菊敏。委托代理人:王永军、吕勇,浙江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梅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章菊敏与被告王梅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章菊敏以双方实体问题已解决为由,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菊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章菊敏负担。审判员  陈天国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丽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