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34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建民与周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民,周英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3484号原告:李建民,农民。被告:周英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民与被告周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建民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李建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浩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舒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