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蓟民初字第23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张路与尹振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路,尹振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初字第2336号原告张路,男,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尹振清,男,住天津市蓟县。原告张路诉被告尹振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张德阔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