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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蓟民初字第23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张路与尹振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路,尹振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初字第2336号原告张路,男,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尹振清,男,住天津市蓟县。原告张路诉被告尹振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张德阔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