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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一初字第02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范玉春与梅洪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玉春,梅洪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一初字第02054号原告范玉春被告梅洪元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玉春与被告梅洪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以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美霞代理审判员  董妍﹡人民陪审员  王丽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邢晓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