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991号原告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成瑞枚,湘乡市虞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女。委托代理人易浩民,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政华二0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秀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