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民申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冯树礼与被申请人磐石市明城镇金地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树礼,磐石市明城镇金地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民申字第774号民事裁定书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树礼,男,1959年4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委托代理人:冯锐(冯树礼之女),女,1983年3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磐石市明城镇金地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艳,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冯树礼因与被申请人磐石市明城镇金地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享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民三终字第56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冯树礼申请再审称:1.原判认定事实有误,且没有认真履行司法权;2.对民峰药店的测温结果12.5摄氏度,只认定一个月不达供热标准,违背法律公平和正义原则;3.二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冯树礼2011至2012年度按停供状态交纳供热费。本院认为:金地享公司为冯树礼供应热力,冯树礼接受供热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了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冯树礼应支付相应的价款。按照《磐石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一次测温结果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如供热企业不予测温,用户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测温。金地享公司主动放弃对冯树礼2010年至2011年供热费60%的诉讼请求,同时金地享公司因晚供热15天及一次测温结果没有达到规定的温度标准,对冯树礼2011年至2012年相关的供热费予以退费,故原判认定对其变更的诉讼请求因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准予金地享公司放弃部分供热费的请求正确。关于冯树礼拒绝支付全额供热费,主张2011至2012年度应按照停供状态交纳供热费,因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其诉请无法予以支持。综上,冯树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树礼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志义代理审判员 陆海权代理审判员 王鹏才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罗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