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红窑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原告薛XX与被告张XX侵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XX,张XX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红窑民初字第95号原告薛XX,男,汉族,1965年4月9日出生,系兰州市红古区炭洞沟煤业公司职工。被告张XX,女,回族,1973年3月11日生,个体经营者,系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群科镇格尔麻村村民。原告薛XX与被告张XX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师磊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XX、被告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XX诉称,我与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2013年11月27日13时许,我的孩子发现家中卧室屋顶有水流出,而且水越淌越多,都是热水,我便到楼上被告家,因敲门无人,便去找物业人员。物业人员赶到现场见此情景表示只能等到被告家人回来才能处理。随着水越积越多,我的两个孩子和物业一名员工及邻居一同扫水,积水最深处达20厘米,使我家二床被褥及二个窗帘均被水泡。之后我家卧室、客厅、过道和洗澡间屋顶及墙面出现大面积墙皮脱落及发黄现象。漏水原因经物业人员确认,系被告家私自安装暖气片上的阀门未关导致。对我家所受损失,被告当时承诺在天气转暖时就进行处理,但此后我与之数次协商,被告却置之不理。2014年7月24日12时许,我又发现自家卫生间出现漏水情况,而且污水一直不断滴淌,我找到被告,被告却矢口否认,无奈之下,我找到物业人员,但被告的回答竟然是消停了再处理,暂时先让我家打伞上厕所,就这样,卫生间滴水一直延续至今。综上,被告的侵权行为已严重损害了我全家的合法权益,故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将原告家卫生间的渗漏予以处理,并将因渗水导致原告家卧室、客厅、过道和洗澡间的屋顶及墙面受损予以恢复原状,并赔偿因漏水烧坏的一个浴霸(价值23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供的证据有:照片二份。被告张XX称,房子漏水的部分,我给他粉刷好,浴霸我不承担,漏水是因为这个楼年久失修,应该由物业公司赔偿,与我无关。我当时给原告说给500元钱他自己刷,要不我给他刷好,原告不愿意,要我把他的整套房子粉刷掉,我肯定不答应,他就来起诉了,诉讼不是我造成的,所以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薛XX与被告张XX系楼上楼下邻居。2013年11月27日,被告张XX的住宅因水龙头未关闭,造成居住在其楼下的原告薛XX家中的卧室、客厅、过道和洗澡间的部分屋顶及墙皮脱落。2014年7月24日,被告张XX家中的卫生间又因漏水,造成原告薛XX家中卫生间屋顶漏水,且持续至今。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张XX未尽到妥善管理家中供水管道和房屋设施的义务,造成漏水,致使原告薛XX家中卫生间、洗澡间、卧室、客厅及过道的部分房顶和墙面墙皮脱落、发黄和卫生间持续漏水,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将受损部分恢复原状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浴霸的请求,因原告不能证明浴霸的损坏与被告家漏水有直接因果关系,且不能提交证据证明浴霸是因漏水损坏的,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家中卫生间渗漏予以修复,并将原告薛XX的房屋内卫生间、洗澡间、卧室、客厅及过道房顶及墙面漏水部分恢复原状;二、驳回原告薛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师 磊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振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