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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荔法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新杰与被执行人陆梅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新杰,陆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荔法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徐新杰,男,1981年11月6日生,现住广西荔浦县.被执行人:陆梅,女,1975年3月15日生,现住广西荔浦县.本院在执行徐新杰申请执行陆梅关于债权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荔民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东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廖鹏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