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荔法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新杰与被执行人陆梅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新杰,陆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荔法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徐新杰,男,1981年11月6日生,现住广西荔浦县.被执行人:陆梅,女,1975年3月15日生,现住广西荔浦县.本院在执行徐新杰申请执行陆梅关于债权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荔民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东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廖鹏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