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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莒商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李林波、潘维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李林波,潘维建,杜金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商初字第12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莒县支行),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118号。诉讼代表人:王忠营,男。被告:李林波,男。被告:潘维建,男。被告:杜金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被告李林波、潘维、建杜金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于2014年9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祥滨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贾世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