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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义民初字第24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伟诉河南申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河南申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义民初字第242-2号原告张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郝雄伟,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申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现银。委托代理人:唐立新,男,汉族。特别授权。原告张伟诉被告河南申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义民初字第24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河南申川科技有限公司存放在义煤集团热电分公司工程款70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河南申川科技有限公司存放在义煤集团热电分公司工程款70000元。审判员  邓晓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杜琪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