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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267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建国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贺世祯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26743号原告北京建国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东马路99号A213-A217。法定代表人徐冲。委托代理人王海永,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被告贺世祯,男,1969年5月1日出生。被告霍继英,女,1969年11月19日出生。被告贺世禄,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被告钟占萍,女,1968年1月10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建国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贺世祯、霍继英、贺世禄、钟占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建国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于2014年8月29日出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建国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符合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建国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闫伟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苏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