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宋述信与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述信,郭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成民初字第620号原告宋述信,居民。委托代理人朱得皊,居民。被告郭峰,农民。原告宋述信诉被告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述信的委托代理人朱得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述信诉称,被告郭峰于2009年5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依法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被告郭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郭峰于2009年5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据中未约定利息。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郭峰向原告宋述信借款人民币7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以偿还。在出具欠条时未有约定利息,原告要求利息的诉请应从原告起诉时开始计算。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人民币70000元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郭峰偿还原告宋述信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4月3日计算至判决生效日之日)。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由被告郭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德贵审 判 员 宋聚新人民陪审员 宋宪考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