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713号佛山市美家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霍玉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713号原告:佛山市美家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书凯。被告:霍玉祥,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佛山市美家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霍玉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交清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美家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霍玉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兰欢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慧慧 来源:百度“”